典型案例!安庆多家企业被罚

发布时间:2024-10-17 18:56:45    浏览:

  2024年6月26日,安庆潜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叶某某在个人租赁的位于潜山市梅城镇某村民组的民房内,存放醇基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约350千克。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通过查阅资料、谈话询问、抽样送检等,并经应急管理部危化品登记中心检测,叶某某储存的醇基燃料闭杯闪点为11.5℃,属于危险化学品。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潜山市应急管理局于7月24日将该案件移送潜山市公安局进一步审理。

  2024年7月12日,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潜山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800余千克未知液体(主要存放在塑料吨桶)存放于痘姆乡一废弃小学内,该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经第三方技术鉴定,该公司存放于原料桶3、原料桶6、原料桶7内的液体物质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潜山市应急管理局于9月14日将该案件移送潜山市公安局进一步审理。

  2024年8月9日,高新区安监局对园区某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企业三号丙类仓库存放丙烯酸树脂,共24桶,每桶200kg,合计4800kg。丙烯酸树脂未按设计储存在甲类仓库,且设计最大储存量800吨,企业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安庆高新区安监局对企业给予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8日,高新区安监局对园区某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车间一层北边离心机位置与设计图纸不一致、车间三层一冷凝器与设计图纸不符、车间三层甲胺计量罐位置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新建仓库内存放产品、中间产品等物料、消防砂箱沙量不足、甲二仓库静电消除器损坏,仓库安全标签不符合要求、GDS通道故障等10项隐患问题。

  经问询调查,张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虽然每月均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但检查结果全部为“符合要求”,未发现任何隐患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依法履职不到位,未深入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庆高新区安监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未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2024年8月9日,高新区安监局到园区某危化品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企业丙类车间有动火作业,但未履行特殊作业审批程序,未开具动火作业票。

  依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第22条,属于“特殊作业未履行许可手续”情形,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4.6条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安庆高新区安监局对该企业给予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6日,安庆高新区安监局在园区某危化品企业开展特殊作业专项检查时,发现企业的承包商在该企业开展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内容为RTO炉设备安装,动火作业方式为打磨、电焊,动火作业人未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庆高新区安监局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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