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7 18:54:27 浏览:
发布日期:2023-12-20 15:44来源: 新绛县市监局 浏览次数: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2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绛县学府城海泉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0日的精品生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学府城海泉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精品生姜共购进130公斤,货值4685.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排查,新绛县学府城海泉超市在购进该批次精品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6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6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学府城海泉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新绛县新城安龙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的精品生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新城安龙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精品生姜共购进10公斤,货值360.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排查,新绛县新城安龙超市在购进该批次精品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6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6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学府城海泉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新绛县家福乐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山西汾杏花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的1批次一壶老酒,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酒精度(20℃)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家福乐购物广场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白酒共购进12瓶,货值384元,5瓶被抽样公司购买用于检测,剩余7瓶被没收。
经排查,新绛县家福乐购物广场在购进该批次白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严格筛选进货商,积极落实索票索证、进货查验。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7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7月3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家福乐购物广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2)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新绛县众和淀粉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30日的粉条,经中谱检测技术(山西)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众和淀粉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粉条共生产150公斤,货值862.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充分的搅拌,使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没有均匀的融合。整改措施: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并充分搅拌,严格控制生产过程,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9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众和淀粉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新绛县好朋友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西省运城市沣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日的1批次芥菜,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好朋友生活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芥菜共购进8袋,货值54.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排查,新绛县好朋友生活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芥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已售出的芥菜及时召回并当众销毁;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报告全部审核。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9月23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好朋友生活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新绛县学府城海泉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9日的1批次豆芽,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学府城海泉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芽共购进26公斤,货值67.0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排查,新绛县学府城海泉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沟通新的进货渠道。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9月16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学府城海泉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新绛县淑萍副食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7日的1批次豆芽,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淑萍副食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都共购进3.25公斤,货值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排查,新绛县淑萍副食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落实索票索证、进货查验。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9月19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淑萍副食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新绛县果味林烟酒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8日的1批次豆芽,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果味林烟酒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芽共购进5公斤,货值1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排查,新绛县果味林烟酒店在购进该批次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重新选择供货商,积极落实索票索证、进货查验。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9月13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果味林烟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新绛县学府康城红卫副食销售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的1批次豆芽,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学府康城红卫副食销售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绿豆芽共购进3公斤,货值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排查,新绛县学府康城红卫副食销售部在购进该批次绿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落实索票索证、进货查验。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9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学府康城红卫副食销售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新绛县千龙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西百年汾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的1批次缘酒,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千龙超市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缘酒共购进120箱,货值180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排查,新绛县千龙超市在购进该批次白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已售出的缘酒及时召回;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报告全部审核。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9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千龙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新绛县横桥乡多福百货经销部销售的标称为乐至县大靖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2日的1批次爽口菜,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横桥乡多福百货经销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爽口菜共购进30袋,货值90元,销售11袋,剩余19袋被没收。
经排查,新绛县横桥乡多福百货经销部在购进该批次爽口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重新选择供货商;及时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9月21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横桥乡多福百货经销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新绛县万安村广进百货经销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西杏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6日的1批次高粱白,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万安村广进百货经销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高粱白共购进2箱,货值14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排查,新绛县万安村广进百货经销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高粱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12月5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万安村广进百货经销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新绛县瑞民熟肉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7日的卤猪蹄,经河南中方质量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瑞民熟肉加工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卤猪蹄共生产20公斤,货值11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称量食品添加剂的电子秤损坏。整改措施:购买新的电子秤;严格按标准存放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强人员管理。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10月26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瑞民熟肉加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新绛县西关村大伟肉食店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4日的卤牛腱肉、卤牛杂、卤牛蹄筋,经河南中方质量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西关村大伟肉食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生产卤牛腱肉35公斤、卤牛杂10公斤、卤牛蹄筋10公斤,货值6700元,除去抽检部分,该产品未出售。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加工这批卤肉当天负责人不在,工人在添加食用硝时计算错误,导致添加过量。整改措施: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专人专柜管理;对车间进行清扫消毒;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10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1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西关村大伟肉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新绛县新城青龙副食经销部销售的标称为夏津佳兴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日的1批次低糖脆皮潜艇堡蛋糕,经河南中方质量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新城青龙副食经销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低糖脆皮潜艇堡蛋糕共购进2.5公斤,货值7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排查,新绛县新城青龙副食经销部在促销活动时将产品放置在户外,当时气温较高。整改措施:培训员工规范进货查验、存储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行为;加强日常自查,及时发现隐患;完善供货商资质台账。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10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新城青龙副食经销部经营低糖脆皮潜艇堡蛋糕,未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采取有效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新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新绛县新城青龙副食经销部销售的标称为湖南省优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0日的1批次火焰辣条(爆辣味),经河南中方质量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新城青龙副食经销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火焰辣条(爆辣味)共购进15袋,货值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排查,新绛县新城青龙副食经销部在购进该批次火焰辣条(爆辣味)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召回不合格产品;认真排查进货渠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10月19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新城青龙副食经销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新绛县城镇宇博副食经销部销售的标称为太原市阿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7日的1批次晋式伍仁香月饼,经河南中方质量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城镇宇博副食经销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晋式伍仁香月饼共购进40个,货值11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排查,新绛县城镇宇博副食经销部在购进该批次晋式伍仁香月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召回不合格产品;认真排查进货渠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10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城镇宇博副食经销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新绛县开发区商贸城鹏鹏副食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为天津市吉源祥蜜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9日的1批次桑葚山楂条,经河南中方质量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开发区商贸城鹏鹏副食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桑葚山楂条共购进7箱,货值539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排查,新绛县开发区商贸城鹏鹏副食批发部在购进该批次桑葚山楂条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要产品合格证明。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3年11月24日提交整改报告。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开发区商贸城鹏鹏副食批发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