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4-10-16 06:14:01    浏览:

  为提高审查工作透明度,加强审查信息公开,向社会传达专利案件审理理念、标准,保证审查结果公正、准确,促进审查质量提升和审查标准执行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将 “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第4W105640号无效宣告请求案)列为专利复审委员会“重大案件公开审理”的第六期案件,将于2017年09月27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审理过程,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及媒体记者旁听。

  合议组成员就座。参审员宣读口头审理审议庭规则。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介绍案件基本信息,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

  共提交6份证据,其中证据5,虽然是域外证据,但已经提交了国家图书馆馆藏证明文件,与证据5的内容一致,可以证明证据5的真实性。

  国家图书馆馆藏证明不能证明境外图书的公开时间。可能很早就在国外出版了的书,国家图书馆在很多年以后才馆藏。如果坚持证据5应该进行公证认证,否则不认可其公开时间。

  对证据1-4、6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认可针对证据5所提交的两份馆藏文献复制证明中复印件实质内容的线的真实性。

  (4)放弃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以及权利要求1-6中关于“门禁系统与临时用户授权装置”之间关系不清楚的无效理由。

  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于进行临时用户授权验证,对收到的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进行授权检测,首先进行发起方的权限检测,用以检查发起方具备的临时用户授权范围;然后将收到的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范围与发起方具备的临时用户授权范围对比并取交集,取交集结果不为空,则授权验证通过,反之授权验证未通过。即证据2未公开关于“权限检测”的具体步骤。

  认为证据2不是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证据2相比,除了请求人上述的区别,还没有公开:(1)授权策略管理模块,用于管理互联网门禁系统内不同用户具有的临时用户授权的权限策略;(2)临时用户管理模块,用于进行临时用户授权验证,对收到的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进行授权检测;(3)生成并管理临时授权令牌,管理临时用户在系统内的权限;(4)通信终端包括授权管理模块,用于通过与门禁系统的交互,发起临时用户授权申请、完成临时用户权限的增加、修改及删除操作。证据2没有授权验证的必要。

  对于本专利和证据2的方案,认为本专利与证据2的构思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

  现在审理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3是方法权利要求,请求人发表一下意见。陈述具体如何评述。

  步骤S102,S104、S105存在一些不同,授权验证已经公开,具体的验证方法没有公开,与证据2相比,存在两点区别,第一点区别特征与评述权利要求1时相同,不再赘述,第二点区别在于反馈的步骤,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的技术方案都不是给临时用户直接发送指令的,而是通过管理者或用户转送给临时用户,但本专利是系统直接将令牌或拒绝理由发送给临时用户。是吗?

  在步骤S105中,验证通过之后,可以由系统,也可以由用户发送令牌给临时用户,但是失败了只发送给用户,并没有记载通知临时用户。证据2中根本不存在临时用户的概念,只有用户。坚持认为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

  明确一点,权利要求3中通信终端是用户的通信终端而不是临时用户的通信终端。证据2【64】段也公开了。

  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其它意见同书面意见。

  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具备创造性,其它意见同书面意见。

  本专利是请求消息里新增了标签给系统,系统直接识别标签,而现有技术中是直接将消息发送给服务器,依靠服务器的智能来判断。与现有技术是不同。

  服务器智能判断也是判断新增的标签的内容,子函数编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证据2具有权限的是客人而不是酒店的服务人员。酒店服务人员还是第三方介质都没有权限,权限的发出和入住的是客人,只有用户的概念,没有临时用户的概念。

  坚持书面意见和当庭答辩的意见。请专利权人将当庭提交的证据5、6留给合议组审查。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即使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也具备创造性,具体意见与书面意见一致。

  不认同证据5公开了一个用户向另一个用户授权的特征,即使认为公开了,也没有和证据2结合的启示,两者的技术领域不同,具体的应用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发明构思是不同的。

  坚持认为“进行临时用户身份验证”、“授权策略管理模块”在证据2中没有隐含公开。

  即使认为证据2中未公开请求人认为隐含公开的内容,这些内容也在证据1、3、4、5、6中公开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证据5和证据6也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6第114页划线的部分也充分说明了身份验证和权限验证是互联网的安全保障的基本需求和解决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证据5、6以后能够将身份验证和权限验证的手段应用于具有这样需求的证据2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

  本专利说明书中既提到了通信终端又提到了服务器,认为两者是区分开的。权利要求1中提到通信终端,没有明确提到服务器就是为了区别通过服务器的方式。

  证据2本身也存在对“权限检测”的需求,酒店管理人员向服务器提出开锁请求时,服务器也需要检测提出请求的人是否具有该权限。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3、4、5也公开了权限管理、验证的相关内容。与书面意见一致。

  专利权人之前陈述的观点中还包括:通信终端包括授权管理模块,用于实现对临时用户权限的增加、修改及删除操作,而证据2中权限的增加、修改及删除操作是在服务器中实现的,请对此进行陈述。

  权利要求1中没有明确限定是谁来完成临时用户权限的增加、修改及删除的操作,仅限定通信终端是通过与门禁系统的交互来完成临时用户权限的增加、修改及删除的操作,既然是通过与门禁系统的交互来完成,就可以是通过服务器来完成,而证据2中正是由服务器来完成。

  坚持只有上述关于“权限检测”的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特征已经被证据2明确公开或隐含公开。本专利是针对临时用户访问时授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与证据2酒店管理人员对入住酒店的临时用户授权的问题,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致的,而专利权人的解读将方案狭窄化了。

  证据2通篇都是近场的内容,证据2是客人自住和门禁卡电子化的内容,近场是5-10cm,NFC只能在5-10cm中才有效果。证据2是某人去入住酒店,不用钥匙开门,而是通过酒店授权给他具有NFC手机一个开门的码,就可以开门。而本专利是教导怎么才能拥有这样的功能,如何授权给其它人这样的功能。